特瑞斯(834014):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4-063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许颉、王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0 号) 收到日期:2024年 8月 21日 生效日期:2024年 8月 14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2年12月29日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尚有1.2亿元未到期,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超过12个月,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1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粉萍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许颉、王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江苏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 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 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许颉、王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0 号)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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