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30123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泰新材”)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波兰华荣新建Prusice 4万吨/年锂离子动电池电解液项目”(以下简称“波兰项目”)结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9,385.06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4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 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并于 2022年 11月 15日召开了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43,000万元投资建设以下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波兰华荣新建 Prusice 4万吨/年锂离子动电池电解液项目”已投入正常使用且满足结项条件,相关合同尾款及保证金已付讫,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结项。截至本公告日,波兰项目节余资金为9,385.06万元。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 元
(二) 募投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在波兰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高效使用的原则,审慎使用资金,加强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节约了资金。此外,波兰项目的建设使用了部分自有资金。 (三)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波兰项目已投入正常使用且满足结项条件,相关合同尾款及保证金已付讫,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波兰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9,385.0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波兰项目为境外募投项目,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由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尚存有其他募集资金,待上述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将继续使用,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波兰项目结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公司整体规划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会计师、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波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9,385.0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 8月 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瑞泰新材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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