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301238):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苏瑞 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的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董监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监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 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定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 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 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监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 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前款所规定的股票锁定期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 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股票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 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 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 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交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公司董监高买卖 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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