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301238):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6:16:04 中财网
原标题:瑞泰新材: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苏瑞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的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董监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监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
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定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
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
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监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
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前款所规定的股票锁定期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
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股票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
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
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
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交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公司董监高买卖
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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