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仪器(830879):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8:31:12 中财网
原标题:基康仪器: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4-058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号——权益分派》等监管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基于持续回报股东的原则,经审慎预测全年经营情况,公司拟实施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年 8月 23日披露的 2024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10,013,896.64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96,337,304.59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9,497,776股,以扣除回购专户 4,310,000股后的 135,187,776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0,278,166.40元(含税)。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21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形式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形式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在利润分配中,优先于股票权利的现金分红不得低于利润分配总价值的 1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2月 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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