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3007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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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8:31: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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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明阳电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 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明阳电路(300739)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宁 | 联系电话:0755-23976376 | 保荐代表人姓名:曹子建 | 联系电话:010-8393920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次 |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 | 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4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30.16万
元,同比下降47.69%。上述变化
的主要原因为受宏观经济波动、
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可转债付息等
因素影响,公司盈利能力有所下
滑。 | 保荐人向公司了解了
2024年1-6月业绩下滑
的原因,未来的发展战
略及拟采取的措施,并
督促公司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
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1月8日,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
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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