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300457):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8:36:16 中财网
原标题:赢合科技: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ESG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ESG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ESG事宜(包括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对董事会负责,履行有关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主持ESG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ESG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审定、签署ESG委员会有关文件;
(五)董事会和ESG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ESG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ESG委员会委员人数未满足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予以补足。

第六条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ESG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执行ESG委员会决议,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ESG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影响、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ESG制度、管理结构、工作机制以及战略规划;
(四)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五)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六)监督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ESG委员会可根据需求,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或应过半数委员要求而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召集和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书面审议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各委员,若遇紧急事由,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规定人数时,应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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