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浦乐(30152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浦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多浦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4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550万股,并于2023年 8月 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61,9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1,9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46,957,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86%;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4,942,8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1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5,828,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7%,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9户,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年 8月 28日(星期三)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的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厦门融昱佳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树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关于持股与减持意向 ①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③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股东广东毅达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红土君晟(广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一”),或在公司完成本合伙企业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年 12月 23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二”),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但如:①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4个月内发行人未依法正式提交上市申请;和/或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的,则本公司就本函所述承诺不适用于锁定期二。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股东苏州融昱瑞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田鑫、华晓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股东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8月 28日(星期三);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828,35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5.57%;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9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直接持股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持股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高俊 白毅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 23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