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和经营状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总监。 | 财务总监)。 | | | |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一元。 |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于1995年8月30日,由
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北京宏思达中心
(集团)、中土畜羽绒制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中国北京国
际经济合作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 | 第十九条 公司于1995年8月30日
发起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10000万股,各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及
持股比例如下: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北京中燕实业
5250万股 52.5% 1995.7.25前 实物
集团公司
北京宏思达中
1700万股 17% 1995.7.25前 实物
心(集团)
中土畜羽毛羽
绒制品进出口 825万股 8.25% 1995.7.25前 实物
公司
北京市农工商
825万股 8.25% 1995.7.25前 实物
开发贸易公司
中国北京国际
800万股 8% 1995.7.25前 货币
经济合作公司
南方证券有限
600万股 6% 1995.7.25前 货币
公司 | | | | | |
| | 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 | 北京中燕实业
集团公司 | 5250万股 | 52.5% | 1995.7.25前 | 实物 |
| | 北京宏思达中
心(集团) | 1700万股 | 17% | 1995.7.25前 | 实物 |
| | 中土畜羽毛羽
绒制品进出口
公司 | 825万股 | 8.25% | 1995.7.25前 | 实物 |
| | 北京市农工商
开发贸易公司 | 825万股 | 8.25% | 1995.7.25前 | 实物 |
| | 中国北京国际
经济合作公司 | 800万股 | 8% | 1995.7.25前 | 货币 |
| | 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 | 600万股 | 6% | 1995.7.25前 | 货币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9,356,5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
319,356,500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7,289,11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
447,289,117股。 | | |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 | | | | |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依法追究
其责任。 |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依法追究
其责任。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八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及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提名
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及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提名
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 删除 |
总经理开展工作。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 2名股东代表和 1名职工代表
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 2名股东代表和 1名职工代表
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因删除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