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仪器(83087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4-061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1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应单独披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4)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时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5)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在公司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如不存在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 30%,最大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二)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上条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五)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七)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八)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九)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经办人员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完成其相关工作后,提交至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方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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