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68839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8:45:58 中财网
原标题:骄成超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成超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7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71.1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919.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6,282.7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9,636.22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00Z006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1智能超声波设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23,761.7723,761.77
2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713.579,713.57
3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42,475.3442,475.34 
三、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公司每月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等,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均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支付,无法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费用发生频繁且零碎,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直接支付,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在发生这类费用时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购进口设备、材料及服务等业务需以外币进行支付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工程款项、应付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二)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关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先行支付的款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并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3、公司财务部定期统计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含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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