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68802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关于参股公司使用子公司消毒配套设施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使用子公司消毒配套设施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协议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合理,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参股公司使用子公司消毒配套设施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交易价格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春、洪炜、刘佳 2024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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