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000960):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9:26:15 中财网
原标题: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业股份”或“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信息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上一年度ESG报告。

第二章 ESG发展管理理念
第六条 公司始终重视社会效益,切实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确保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及体面成长。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全过程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乡村振兴及其他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促进社会普遍繁荣与和谐。

第十二条 公司承担反腐败、反商业贿赂责任,确保反腐败、反舞弊、反洗钱和遵守商业道德的行为准则落实到位,促进公平竞争与社会风气净化。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 ESG 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融入企业战略。立足战略高度,将可持续发展职责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的ESG指标体系,构建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的闭环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公司环境、社会、治理的协调统一共同发展。

(二)协同业务发展。坚持将可持续发展管理理念融合到对内经营管理和对外业务输出中。加强与各部门(中心)及各子公司业务的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确保形成行动高效、执行有力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网络,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与公司业务的有机融合、协同发展。

(三)对齐全球标准。积极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ESG)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监管要求、相关政策和倡议,以可持续发展视角,从政策制度、管理体系、流程机制、行动举措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对齐全球标准。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治理架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中心)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ESG管理机制,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ESG治理架构是由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及ESG管理评审小组组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ESG管理及信息披露的最高责任机构。具体职能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ESG战略规划、计划;
(二)审议批准ESG治理架构及重要ESG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ESG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ESG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重大ESG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与ESG相关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治理愿景、目标、政策、ESG风险等;
(五)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关注公司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水资源保护及治理、生物多样性、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及ESG管理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主要负责: (一)制定ESG战略规划及ESG相关制度政策;
(二)构建ESG管理体系、指标体系,开展ESG信息披露;
(三)落实公司ESG策略及ESG职责;
(四)与利益相关方保持定期沟通,定期识别ESG重要议题;
(五)关注ESG发展趋势及政策动态;
(六)组织ESG相关培训工作;
(七)落实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ESG工作日常联络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 (一)拟定ESG管理相关制度,完善ESG工作管理体系;
(二)梳理公司利益相关方,配合建立与利益相关方的日常沟通渠道,完善沟通机制,组织ESG重大议题判定;
(三)制定年度ESG工作计划,总结ESG体系运行及各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四)收集汇总ESG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组织报告编制;
(五)统筹协调公司ESG信息披露工作;
(六)统筹利益相关方ESG需求回应;
(七)跟踪掌握外部最新的ESG政策要求与趋势,研判与公司密切相关的ESG议题;
(八)组织公司ESG宣贯、培训活动;
(九)其他与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中心)、分子公司为ESG工作配合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计相关ESG指标信息,根据年度ESG报告编制要求提交相关工作目标进度及主要举措;
(二)建立完善ESG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三)执行ESG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
(四)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ESG需求; (五)配合ESG信息收集工作,提交相关信息;
(六)配合参与公司ESG宣贯、培训等活动;
(七)其他与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公司ESG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部门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可持续发展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相关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符合公司实际及发展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七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以碳达峰和碳中和为引领,全面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减少碳排放,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应用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噪声、振动、粉尘、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五十条 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九章 安全生产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严格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公司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以及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减轻损失,追究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相关归口部门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十一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及公司ESG工作实际情况,形成年度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应遵守监管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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