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002240):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9:26:28 中财网
原标题:盛新锂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成员是否按照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公司 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当然委员。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亦称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 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 ESG管理委员会和 ESG管理委员会办公室。ESG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 ESG战略,及时根据宏观环境及业务变化等因素审视 ESG风险与机遇,持续推进公司 ESG管理水平;ESG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组织及推进各项 ESG工作任务的执行。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 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四)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审核公司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可持续发展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 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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