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002713):2024年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9:31:32 中财网
原标题:东易日盛:关于2024年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4-09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3,178,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27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644,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62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33,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54%。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33,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5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33,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54%。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永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726,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8%;反对 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7%;弃权 155,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2,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813%;反对 2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04%;弃权 155,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3%。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车萌枝、杨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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