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001219):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9:36:21 中财网
原标题:青岛食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致力于成长和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并注重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为了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同时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

二、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回报规划期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可对公司分红政策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在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时,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比例。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计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在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6、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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