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002287):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20:56:38 中财网
原标题:奇正藏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2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 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5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6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7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 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8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9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现场会议结合 网络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现场会议结合网 络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 方式,股东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详细参与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10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11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 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13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 总股份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公司不设置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 总股份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公司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1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 情形: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 (五)本人或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本人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决议,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1)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不得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15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 定。
16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7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18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审计、 提名与薪酬考核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 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审计、提名与薪酬考核 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其组成、职责等按照公司相应 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 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应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战略投资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19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20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21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22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公司或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2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官方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25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 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26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官方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27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官方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29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30全文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股东大会” 名称调整为“股东会”,原公司章程全文 236 处 “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31全文 辞职全文 辞任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辞职”表述 调整为“辞任”,原公司章程全文11处“辞职” 统一调整为“辞任”。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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