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30026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6号)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或“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3,301,4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79,999,996.6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0,563,446.3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9,436,550.3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1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260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专户与全资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因此,为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主要为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项目环保税等费用,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人员安排税费缴纳要求,按照公司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项目环保税支付流程由公司特定账户统一支付; 2、财务部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每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户; 3、财务部做好等额置换的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4、公司将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定期汇总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此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此事项的实施,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通光线缆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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