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603267):鸿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发挥监事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人,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 10年。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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