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0022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53号《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103,400股,发行价格17.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16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4,0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166,57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89,832,584.7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 截至2024年8月22日,智慧物联项目、补流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总账户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安排 (一)募集资金使用与节余情况 2024 8 22 截至 年 月 日,智慧物联项目、补流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均已划转至各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1,687.62 专用账户,当前余额为 万元,系募集资金在总账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节余募集资金的安排 金的角度出发,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将智慧物联项目、补流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总账户的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770.22万元(包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比例分别为100%、100.76%,相关项目已完成募集资金的投入及建设工作。本次募集资金节余主要系募集资金在使用和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股东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慧物联项目、补流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总账户的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770.22万元(包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华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楼 瑜 孙 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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