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
|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及新增本公司股份。 |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及新增本公
司股份。 |
第五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增加表述 |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增加表述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公司定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新增表述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七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