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301488):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8月25日 15:50:30 中财网

原标题:豪恩汽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88 证券简称:豪恩汽电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8月 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

附件: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8月修订)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0300699050107Y。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99050107Y。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 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 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 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 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 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 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日的交易时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 原因。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 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股东对是否应该 回避发生争议时,其余股东(即除关联股东及争议 当事人以外,其余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决定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 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按照《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 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 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 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股东对是否应该回避发生 争议时,其余股东(即除关联股东及争议当事人以外, 其余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决定是否 回避。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 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按照《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 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采取网络投票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采取网络投票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
  
  
  
易日前,向委托的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 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 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前,向委托的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 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 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提 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 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独立董事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监事的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拟选任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 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独立董事的人数, 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 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 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生,无需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三)享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名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总数。股 东提名的董事由董事会审议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提名的监事由监事会审议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股东代表董事或两名 以上的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执行以下原则: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 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 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的审议; (三)享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名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总数。股东提 名的董事由董事会审议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 提名的监事由监事会审议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执行以下原则: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 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 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 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 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 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 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 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 事。 (五)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 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 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五)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议载明的就任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就任时间起就
  
  
时间起就任。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务而补选的新任董 事的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限。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 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 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务而补选的新任董事的 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限。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未向董事会或 股东会报告,且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且未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核查;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 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 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中载明。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 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5.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 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向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在不超过总 资产的30%范围内的银行授信、银行贷款等融资活 动;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在不超过总资产 的30%范围内的银行授信、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经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50%的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和组成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事两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 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 议,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并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 范围内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 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 由董事长在委员范围内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 长在委员范围内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范围内提名,经董事会 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应符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交工作述职报告(或白我评价报告);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经审批的董事、高管人员薪酬 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执行情况进行 审核; (3)就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审议表决通过后, 向董事会提交审核意见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4)涉 及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按照相关监管文件的规定程 序进行审核,向董事会提交审核意见并提请董事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 体比例以《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约定为准。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 比例以《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约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 的运作; (五)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 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且无法及时 召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 会报告;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 运作; (五)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七)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 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且无法及时召 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 告;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组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首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股东选举,经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此后历 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 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职 工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组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首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选 举,经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此后历届监事会中 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和 罢免。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 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 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但是遇 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 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或其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 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 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 现金流充裕、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对外投资 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放股 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增 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 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现金流充裕、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 支出,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 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增长迅速,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 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 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当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10%;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10%;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 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 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 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 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 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 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 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四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要求的媒 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要求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要求的媒 体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要求的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六条要求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要求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要求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五条要求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 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 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是指公 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委托贷款。但下列情况除外:公司为其全资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是指公司 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贷款。但下列情况除外:公司为其全资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公司为其
  
  
  
  
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 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 务资助、委托贷款。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该控股子公 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 款。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是本章程 的组成部分,与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应。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是本章程的组成部 分,与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应。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修订和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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