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粮资本(002423):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5日 16:35:38 中财网
原标题: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进
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同
意,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第六条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
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并综合考虑公司
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经营环境分析和利润预测的基础上,
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
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
容,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合理提出年度或中期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
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
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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