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式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
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
象,进一步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
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
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
象,进一步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
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
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
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
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给合
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
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 |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 |
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
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
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
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
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
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以外,已
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
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
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
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
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
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
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 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
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
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
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
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
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出现盈利能力
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情况,对外捐赠
规模应当进行相应控制。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
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
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
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
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
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
外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
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三)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
和福利事业。 |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
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
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
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
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
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 |
| 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
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
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
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
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
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
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 |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
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
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
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
司不得给予捐赠。 | 第七条 对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
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 |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
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以下标准审
批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
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2%(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
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
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
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以下标准审
批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
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2%(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
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
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
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
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
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累计金额”包
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
方案,由公司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
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
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
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
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
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
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捐赠财
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
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
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
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年度报
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
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经办部门负责对
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
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
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年度报告或
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