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300605):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16:50:52 中财网
原标题:恒锋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23173 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订内容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编制《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后且公司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机构或政府部门办理完毕上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后,该《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福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事宜,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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