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股份(300553):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17:26:04 中财网

原标题:集智股份: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0553 证券简称:集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JIZHI MECHATRONIC CO., LTD.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10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8层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4年 8月 12日(T-2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集智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JZABM-CB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45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5,460.00万元(254.6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5,460.00万元(254.60万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期:2024年 8月 14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日期:2024年 8月 28日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开盘参考价:人民币 100元/张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时间:存续期为 6年,自 2024年 8月 14日至 2030年 8月 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时间:2025年 2月 20日至 2030年 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2024年 8月 14日,T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 0.40%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其持有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五、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5,46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76.91万元,超募资金数额为 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年 8月 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年8月 20日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9665号”《验证报告》。

十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七、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和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并出具了《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集智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345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 2024年 8月 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54.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25,46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5,46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25,4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8月 2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集智转债”,债券代码“123245”。

本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JIZHI MECHATRONIC CO., LTD.
股票简称集智股份
股票代码300553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成立日期2004年 6月 2日
上市日期2016年 10月 21日
法定代表人楼荣伟
注册资本8,112万元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 10号
电话号码0571-87203495
传真号码0571-8830263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全自动平衡机、机电设备、控制系统光电设备、新材料; 服务:振动测试技术、平衡技术、平衡自动修正技术的研发、咨询,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结构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81,12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27,263,95133.61
其中:高管锁定股8,543,95110.53
首发后限售股18,720,00023.0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856,04966.39
三、总股本81,120,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数量
楼荣伟境内自然人24.4819,857,56019,857,560
杭州集智 投资有限 公司境内一般法人5.564,510,448-
赵磊境内自然人5.014,066,668-
赵杨境内自然人5.004,056,000-
石小英境内自然人3.963,211,0002,408,250
吴殿美境内自然人3.913,172,1032,379,077
杨全勇境内自然人3.352,717,0172,037,763
彭国华境内自然人1.971,600,000-
赵良梁境内自然人1.931,567,471-
航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 京国发航 空发动机 产业投资 基金中心 (有限合 伙)基金、理财产 品等1.681,363,701-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楼荣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4.48%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杭州集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5.56%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0.0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楼荣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0年 4月出生,本科学历。楼荣伟先生 1992年至 1998年 5月先后就职于杭州人民玻璃厂总工程师办公室、杭州汇丽新型装饰材料公司、杭州金屋国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998年 6月与吴殿美和杨全勇创办了关西建筑、2000年 8月与吴殿美之女创办了关西体育,2004年 6月至 2007年 2月,与吴殿美、杨全勇等人创办并就职于商鼎科技,历任监事、副总经理;2007年 3月至 2012年 2月,历任集智有限监事、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 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 1月至 2023年 4月,任杭州金屋国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 12月至今,任集智投资执行董事;2014年 1月至今,任新集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 6月至 2021年 3月,任西安集星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 4月至2022年 11月,任西安集星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 12月至 2021年 3月,任陕西集星合智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 4月至2022年 11月,任陕西集星合智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4月至 2022年 11月,任谛听智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 12月至今,任谛听智能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 10月至今,任和伍智造营(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 8月至今,任之江易算董事长。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全自动平衡机、测试机、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标准及机械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公司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是少数全面掌握全自动平衡机核心技术的本土企业之一。经过近二十年的经营发展,公司目前已全面掌握了平衡机关键核心技术,与国内外数百家企业建立了业务往来,公司全自动平衡机产品已成功进入博世、万宝至、格力、美的、胜地汽配、济南重汽、中国船舶、华生电机、尼得科、马勒等国内外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广泛应用于电机、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汽车等多个行业领域。公司凭借产品在质量、性价比、兼容性及公司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正逐步实现平衡机市场的进口替代。

(二)主要产品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全自动平衡机、测试机和自动化设备。其中,全自动平衡机为公司主要核心产品,在汽车、家用电器、电动工具、泵、风机等行业领域使用的回转零部件生产中得到广泛使用。公司主要产品如下图所示:
1、全自动平衡机

    
两工位刹车盘平衡 修正机两工位外转子全自 动平衡机全自动轮毂平衡机航空陀螺仪转子平 衡机
    
五工位全自动平衡机双质量飞轮全自动平 衡机新能源汽车全自动 平衡机 
2、测试机

    
平衡测试机锯片测试机涡轮测试机轮毂跳动测试机
3、自动化设备

  
汽车空调鼓风机自动线汽车冷却风扇电机自动线
  
汽车转向助力电机 EPS定子线旋转变压器自动线
  
汽车电子水泵定子线自动轴类校直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25,460.00万元(254.6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714,430张,即171,443,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7.34%。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 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46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集智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5,46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714,430张,即 171,443,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7.34%;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818,196张,即 81,819,6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2.14%;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 13,374张,包销金额为 1,337,4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53%。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
1楼荣伟623,229.0024.48
2杭州集智投资有限公司141,560.005.56
3赵磊127,600.005.01
4赵杨127,298.005.00
5赵良梁49,195.001.93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
6张加庆24,687.000.97
7UBS AG16,439.000.65
8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3,374.000.53
9陈石11,909.000.47
10傅志宏11,612.000.46
合计1,146,903.0045.05 
注:前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683.09万元(不含税),具体包括: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330.00
律师费用264.15
审计及验资费用37.74
资信评级费用37.74
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13.47
合计683.09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25,460.00万元。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714,430张,即 171,443,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7.34%;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818,196张,即 81,819,6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2.14%;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 13,374张,包销金额为1,337,4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53%。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年 8月 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9665号”《验证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荣伟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10号
联系人葛明
联系电话0571-87203495
传真0571-8830263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初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电话0755-88602326
传真0755-88602290
保荐代表人胡炼、冯鹏飞
项目协办人吕婧
项目组成员石丹妮、曹霞、朱凌云、李文凯、胡宗阳
(三)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联系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经办律师项也、张依航
(四)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强
住所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8号UDC时代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571-88879495
传真0571-88879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玮、周密
(五)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0755-82872090
经办人徐宁怡、张伟亚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2083104
(七)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部
户名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账号03340300040012525
(八)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层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公司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23年 1月 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3年 2月 3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 2月 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 1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上述议案经 2024年 2月 1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25,460.00万元
4、发行数量:254.60万张
5、上市规模:25,460.00万元
6、发行价格:100元/张
7、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5,46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76.91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 25,46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预计总投入金额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集智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18,865.0017,780.00
电机智能制造生产线扩产项目7,680.007,680.00
合计26,545.0025,460.00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序 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10467000000417268
2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城支行3301040160024863626
3杭州合慧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城支行3301040160024863188
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5,46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254.60万张。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4年 8月 14日至 2030年 8月 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6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4年 8月 14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4年 8月 14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2024年 8月 14日,T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其持有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评级,并出具了《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集智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4年 8月 2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5年 2月 20日至2030年 8月 1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可转债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3.5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0
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 A股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集智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5,46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集智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集智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138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31385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股总股本 81,120,0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 A股股本总数为 81,12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2,545,951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1%。由于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553”,配售简称为“集智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日(9:15-11:30,13:00-15:00)。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张(100元),超出 1张必须是 1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集智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持有的“集智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553”,申购简称为“集智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张(1,000元),每 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张的必须是 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间为 2024年 8月 14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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