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将相关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分发挥中共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
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 第一条 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
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订本章程。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订本章
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
| |
| |
| |
| |
|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增加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购买公司股份,如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在取得股份之日起 3个
月内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 |
增加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而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全文修订) |
|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
| |
| |
| |
| |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 |
| |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及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
| |
| |
| |
| |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存在如下情形的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
| |
| |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
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达到如
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
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达到如
下标准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规定的,本章程规定的有权主体
可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规定的,本章程规定的有权主体
可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全文修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 |
| |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要求之日计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要求之日计算。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发出提案通
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3%。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
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
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发出提案通知
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董事会
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
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
| |
| |
| |
| |
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书
面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
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六)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书面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
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六)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 |
| |
| |
| |
| |
| |
| |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
| |
| |
| |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八)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 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
| |
| |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其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情形除外;
(十)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
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
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
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
及方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 |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 |
| |
| |
| |
| |
| |
| |
| |
| |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全文修订)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
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
出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
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
出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根据需要或者由监事提议可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
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根据需要或者由监事提议可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
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
过。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 |
| |
| |
| |
| |
第二百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
| |
| |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
| |
| |
| |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
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
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以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企业登记事
项披露的网站。 |
| |
| |
| |
增加内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
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审议。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作出按
照其他比例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决议的
情形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按照本章程或公司法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通过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如因弥补亏损原因进行减资的,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依据本条前两款规定完成减资
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违规利润分配的,股东需退回相关
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八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
| |
| |
| |
| |
| |
| |
| |
| |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
|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或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 |
| |
| |
| |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之和。 |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