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赛托生物(300583):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83 证券简称:赛托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1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介绍 (一)担保基本情况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赛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赛托”)因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与对方签订了《授信协议》,公司作为保证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同等金额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6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赛托、深圳赛托生物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斯瑞药业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30,000.00万元、5,0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上述担保额度基于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公司可在授权期限内根据子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在担保额度内调剂使用并可滚动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9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246弄10号3层3L室 法定代表人:米奇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赛托100%股权,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上海赛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赛托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授信申请人:上海赛托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 1.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贵行在投信期间内为投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2.1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贵行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贵行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贵行出具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依此类推。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投信期间到期日。 3.保证方式 3.1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3.2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投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保证人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行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4.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5.转让 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贵行将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最高额担保从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上海赛托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未要求其进行反担保。本次提供担保不存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包含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 8,000万元),共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9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授信协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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