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3006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19:26:01 中财网
原标题:久吾高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久吾高科(300631)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超联系电话:021-3803213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联系电话:021-3867759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保荐人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 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项目工作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年度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未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受盐湖所在地位置偏 远、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较慢等因素影响,公司 募投项目“盐湖提锂中 试平台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整体使用进度缓 慢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进度和募投项目 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要求,密切跟踪市场 环境变化,合理安排使用 计划及使用节奏。经公司 管理层审慎评估,结合当 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 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 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 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进行了延期 调整。公司于 2024年 8月 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的议案》,并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 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新股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控股股东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8、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10、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4年 1月 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 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 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 订)》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 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邓 超 王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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