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300631):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19:26:02 中财网
原标题:久吾高科: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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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3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4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机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5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6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办事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7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8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9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10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11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12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包括协调、沟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等,并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13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14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15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16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17条 公司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18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9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应当列入公司费用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20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3、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21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22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23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24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 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25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第26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 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 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 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 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一)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十三) 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27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28条 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29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资产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第30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31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遵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32条 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33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第34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5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公司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6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3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9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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