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600857):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19:45:39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4-03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2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与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 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 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一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6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应书面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请求,说明目 的,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8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 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 理的登记。
9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 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第(六)项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议外,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12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上海。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上海。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讯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13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14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第六十二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 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5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董事长没有或不能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董事长没有或不能指定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6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 年。
   
   
17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19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 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20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 (不含独立董事)及规定由股东会选举的 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和监事会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实 行等额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在不低于章程规 定人数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差额选举的 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决定。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 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的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 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候选人(不含独立董事)及规定 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 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监事会提名,董 事和监事候选人实行等额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出,在不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前提下, 董事会可以差额选举的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选举决定。
21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2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独立 董事的任职除需排除上述情形外,还应当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且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不超过三家。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独立 董事的任职除需排除上述情形外,还应当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且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不超过三家。
23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 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 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2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在任期届满前,因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决议 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25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26新增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下设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长、总 经理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 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审核。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 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7删除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 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8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董事长指定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没有或不能指 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董事长指定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没有或不能指 定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29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30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方式或 邮件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开会日期的 十日以前。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邮件等电子 通讯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一般为:开会日 期的十日以前,如因有紧急事项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则可不受本通知期限的限 制。
31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32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33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4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5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36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 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7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六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38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39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进 行。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 行。
40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进 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 行。
41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2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或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43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 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45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6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47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8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49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50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51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3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 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除修订上述条款及《公司章程》全文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部分条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5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6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8内部控制制度修订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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