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60014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确保按时保质(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信誉; (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邀请选聘、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服务需求,不断细化优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公司执行选聘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依法保存。 第十条 公司选聘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或有关工作部门协作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财务部或有关工作部门依据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会审议。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依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存在恶意违反重程度,对公司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后续适用过程中,如因违反届时应适用的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届时应适用的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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