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603017):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组成与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上述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而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在报经公司所在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即使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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