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00216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 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 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 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第 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 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参加总经理办公会无关联 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2/3以上审议通过;如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均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事 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 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 项至第(十五)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 按照下述标准使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 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 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7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 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 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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