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00216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0:16:17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发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
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
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
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第
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
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参加总经理办公会无关联
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2/3以上审议通过;如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均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事
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
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
项至第(十五)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
按照下述标准使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
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
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7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
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
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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