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南发展(00216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济担保业务行为,防范经济担保业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以第三人身 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 担保事宜,公司对参股公司、下属子公司(本办法中的下属子公司 是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和下属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为非同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位提供担保, 律文件。 第五条 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属子公司对公司、各下属 子公司之间、下属子公司与其再投资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 办法规定或下属子公司内控规定执行。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 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交公司核准,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 核权限参照公司三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执行,下属子公司应在董 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 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 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 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 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 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按季度出具担保事项内审报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原则上不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若为 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及上市公司担保管理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应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并 做好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相关合规工作。 二、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向 参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因公司业务需要 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提供担保的,应确保被担保方具有较强 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三、公司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公司提 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 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提供 担保;不得对金融子公司(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牌照的公司)提供担保;无股权关系的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担保。如确因客 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 意。 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确需对控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 意;原则上不得对参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和参股公司提 供超股比担保的同时,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物 权担保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或在符合担保监管等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 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五、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 40%,单体公 司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总担保规模或单体公司担保 规模确需超出规定净资产比例的,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同意。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年审会计师 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 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 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 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 复印件; 六、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七、申请担保单位在申请担保当月的征信报告;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牵头证券法务部、审 计部、经营管理部等部门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进行评审,并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按本办法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下属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下属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信息披 露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在交易完 成前终止担保合同;对于存在交易过渡期安排的,应当就相关关联 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 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 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根据有 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 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时其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 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八、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关联担保 相关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申请担保人提供 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属本办法规定 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属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继 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 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 等)。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 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 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核查有关担保事项的过程中发现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惩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 保证人无需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 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 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办法担 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 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 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