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00216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0:26:13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的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与实际需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明确授权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法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证券法务部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特定对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特定对象来访前应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方式详见附件 1),并提供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2)。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附件 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电话预约:您可以在每月第一周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拔打我
们的电话:0755-26067916。

2、电子邮件预约:我们的电子信箱是[email protected]
3、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17层
(公共交通:深圳地铁9号线南油站F出口)
4、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
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公司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调研提纲。

三、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6:00。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




       

接待时间及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希望陪同人员:

公司指定陪同人员:
附件 2 :
承诺书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档案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 本承诺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 权 代 表):(签章)
日期:






附件3:
证券代码:002163 证券简称:海南发展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 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 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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