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0:30:44 中财网
原标题:哈尔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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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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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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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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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充分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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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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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相关业务信息、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管理层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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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首席财务官、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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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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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采用电话会议、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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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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