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000758):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0:30:46 中财网
原标题:中色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审批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开具保函的概述
2024年 8月 10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色股份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印尼”)与 PT Amman Mineral Nusa Tenggara(以下简称“业主”)签署《印尼阿曼铜选厂扩建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 42,876.88万美元(不含增值税)。根据合同,中色印尼负责印尼阿曼铜选厂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铜选厂扩建项目”)的施工安装、采购和运输管理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为保障项目按期启动,公司拟开立以中色印尼为被担保人、业主为受益人的公司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3%,即 14,1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02,741万元)。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7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铜选厂扩建项目项下开具以中色印尼为被担保人、业主为受益人的公司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3%,即 14,1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02,741万元),保函期限至项目质保期期满之日止。

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色股份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法定代表人:张俊铭 实收资本:268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 9月 经营范围:矿山开发及矿山建设工程承包,与工程承包相关的采购和运输, 设计服务,EPC合同管理,施工中的技术服务等。 中色印尼产权关系结构图: 中色印尼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24年上半年(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96,403.9471,799.37
负债总额92,533.3666,732.32
资产负债率95.99%92.9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
流动负债总额92,533.3666,732.32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 (包括担保、抵押、 诉讼与仲裁事项)00
净资产3,870.585,067.06
营业收入78,112.61102,631.31
利润总额448.274,687.14
净利润-1,224.283,023.22
被担保人中色印尼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函的主要内容
1. 受益人:PT Amman Mineral Nusa Tenggara
2. 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3%,即 14,1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02,741万元)。

3. 担保事项:中色印尼在铜选厂扩建项目项下的合同履约。

4. 担保期间:项目质保期期满之日止。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反担保:中色印尼另一方股东 PT FOCON ANGGUN KARYA已将其持有的中色印尼 33%股权全部质押给公司。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铜选厂扩建项目开具公司保函有利于铜选厂扩建项目顺利推进。被担保人中色印尼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公司为中色印尼开具公司保函是中色印尼执行合同项下正常的责任和义务,中色印尼另一方股东 PT FOCON ANGGUN KARYA已将其持有的中色印尼 33%股权全部质押给公司,公司本次开具保函的风险在公司控制范围之内。

公司本次开具保函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不会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人民币 5.3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如考虑本次新增保函担保额度,公司审批通过的总担保额度约人民币 35.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7.9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 第九届董事会第 74次会议决议。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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