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000758):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8月2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 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 落实事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 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备案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委员会定期会议日期由主任委员(召集人)结合董事会定期 会议计划决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在五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四)委员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提出建议,并经主任委 员同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 要求确定。议题议案的准备和审核由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 办公室给予必要协助。议案具体要求参照《董事会提案管理 办法》。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情 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不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委员会会议。 根据议题情况,办事机构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 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未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资料一般包括会议议案、审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审议意见,内容一般 包括:审议事项、审议形式和程序、审议意见、重要说明、 关注的事项、出席人员情况和参会委员签名。 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形成。当委员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 审议意见或会议记录中如实记载。 委员会通过的议题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应当作为必备要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由办事机构负责整理,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形成。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审议 意见、会议记录、影音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由办事机构收 集、整理;会议资料应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由办事机构 归档,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审议意见和会议记录要在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董事 会办公室将电子版文件送交全体委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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