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000758):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8月2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公司审计部、财务部。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落实 事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审计部负责人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履行职 责,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 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召集人)应 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四)委员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提出建议,并经主任委 员同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 要求确定。议题议案的准备和审核由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 办公室给予必要协助。议案具体要求参照《董事会提案管理 办法》。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情 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不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委员会会议。 根据议题情况,办事机构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 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未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资料一般包括会议议案、审议 意见、会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审议意见,内容一般 包括:审议事项、审议形式和程序、审议意见、重要说明、 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形成。当委员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 审议意见或会议记录中如实记载。 委员会通过的议题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应当作为必备要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由办事机构负责整理,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形成。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审议 意见、会议记录、影音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由办事机构收 集、整理;会议资料应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由办事机构 归档,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审议意见和会议记录要在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董事 会办公室将电子版文件送交全体委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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