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002790):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0:30:54 中财网
原标题:瑞尔特:舆情管理制度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主动性。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主动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


(三)一致性。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四)谨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谨慎核实事实情况,不得基于主观推测对外披露信息。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董事会秘书判断属于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汇报。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已掌握的重大舆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确定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将已核实的事实情况、媒体报道及传播情况、重大舆情的判断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向舆情工作组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简化报告内容或采取口头报告的形式。


(二)舆情工作组对董事会秘书报告的舆情情况进行评估,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的内部自查措施,并由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与重大舆情相关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并应主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和书面报告。


(三)舆情工作组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并针对不同舆情事件,安排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约见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并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2. 积极配合有关政府机关及监管机构的核查和问询工作;

3. 必要时应停止引发媒体质疑重大事项的继续实施并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控制和披露;

4. 及时更正不实信息,最大程度降低对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的不利影响;

5. 必要时做好信息披露及澄清工作;

6. 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披露口径的一致;
7. 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六)按照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所有与舆情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均应由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未经证券事务部同意对外披露信息(包括接受采访、发布自媒体信息等)。


(七)舆情事件信息披露及澄清后,必要时,公司可联合相关政府机构、权威部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投资者澄清和介绍相关情况和进展,化解舆情发酵引发的误解和风险。


(八)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舆情工作组应组织董事会秘书牵头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出具重大舆情事件的调查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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