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002357):《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有效开展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的评价工作,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随着经营业务发展及内外环境变化而不断优化,满足监管规则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本制度仅规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落实”的原则进行。 根据公司部署须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所属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负责该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授权专门机构牵头组织。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涵盖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职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和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最终认定; (三)批准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四)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二)对内部控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 (三)监督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过程。 第七条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并全力支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并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发表经理层申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二)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缺陷的认定; (四)根据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整改方案和措施; (五)协调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评价的工作范围和方法; (二)实施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分析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并跟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 具体实施的主要工作包括: 1.负责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2.根据经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吸收公司职能部门或所属公司业务骨干,组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3.召开内部控制评价启动会; 4.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测试工作; 5.整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 6.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确认内控缺陷; 7.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检查完成情况; 8.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可以提请公司同意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活动。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和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统一指导下开展评价工作; (二)汇总所识别的关键内部控制缺陷,提交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公司负责人审核; (三)编写所在职能部门、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四)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进行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工作组成员应当回避本部门、本所属公司的抽查测试工作; (五)按照经审议、批准的内部控制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的具体方法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司当年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计监察部牵头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各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在公司评价工作组的统一指导下实施自我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各职能部门自评报告,确定内部控制评价检查计划和重点;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审核所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要时抽查和复核相关工作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实施现场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1.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测试 (1)审阅制度以及流程文档; (2)执行穿行测试; (3)现场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等。 2.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测试 (1)询问:以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询问相关人员,对其答复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2)观察:实地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 (3)检查:检查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所保留的记录或文档; (4)重新执行:测试人员重新独立执行相关控制活动或程序。 (六)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整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修订和更新内部控制文件; (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并初步认定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缺陷; (八)编制及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应认真编制测试评价工作底稿,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组成员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六条 缺陷标准的具体认定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量化标准
(1)当公司净利润位于特定指标值附近时,某项缺陷可能使公司净利润发生质变,则该项缺陷属于重大缺陷;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属于重大缺陷;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属于重大缺陷;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属于重大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量化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表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认定情况; (七)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日之间发生的重大缺陷,应经董事会审定,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应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等,形成档案,并参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单位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瞒报相关资料等,影响了重大风险的妥善处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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