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002480):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8月 2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2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7人,代表股份268,781,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445%。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参会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65,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267,616,16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29%。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0 人,代表股份40,710,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 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877,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915%;反对 1,88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998%;弃权 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806,66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24%;反对 1,88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4%;弃权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067,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621%;反对 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304%;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74%。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3.01 新筑交科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266,927,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103%;反对 1,8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768%;弃权 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9%。 3.02 长客新筑向广发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267,119,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815%;反对 1,62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51%;弃权 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4%。 3.03 长客新筑向成都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267,126,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841%;反对 1,6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29%;弃权 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9%。 3.04 长客新筑向光大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267,12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819%;反对 1,62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51%;弃权 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罗楷燃律师、杨梓 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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