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00296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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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瑞达期货: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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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 3 第四章 会议登记 ........................................ 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 9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 13 第八章 附 则 .........................................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审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四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发言顺序以登记结果为准。

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厦门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 重大资产重组;
(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上述(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三)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四)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当选董事或监事应当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就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第六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律师、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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