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300260):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4-029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3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及《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3年11月2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4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4年8月2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累计2,013,571股,占公司总股本(未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 0.4938%,最高成交价为33.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0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3,562,102.05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及回购实施期限等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股份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2023年8月29日)至本次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013,571股,占公司总股本(未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0.4938%。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后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七、预计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3年内成功实施前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能全部用于前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将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年内履行相关程序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