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美硕科技(301295):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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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1:10:2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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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美硕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038
2024年8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黄晓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嵩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该前瞻性陈述受制于已知及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及其他因素,因而可能构成本公司的实际表现、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与该前瞻性陈述所暗示的任何未来表现、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存有重大不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部分,详细描述了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内容。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6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9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24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 26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8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57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63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64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65
备查文件目录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三)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释义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美硕科技、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 | 指 |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温州浚泉 | 指 | 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
股东之一 |
| 平阳欧硕 | 指 | 平阳欧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
股东之一 |
| 乐清盛硕 | 指 | 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
股东之一 |
| 乐清美福 | 指 | 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
股东之一 |
| 美硕进出口 | 指 | 乐清美硕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深美硕 | 指 | 深美硕电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 |
| 上海浚泉信 | 指 | 上海浚泉信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机构股东温州浚
泉、平阳欧硕的普通合伙人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三会 | 指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 三会议事规则 | 指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往及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科技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 股票简称 | 美硕科技 | 股票代码 | 301295 |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 | 美硕科技 |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 ZHEJIANGMEISHUOELECTRICTECHNOLOGYCO.,LTD. |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
有) | Meishuo TECH. | |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黄晓湖 | | |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董事会秘书 |
| 姓名 | 章理远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 158 号 |
| 电话 | 0577-62836225 |
| 传真 | 0577-62836225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3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3年
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3年年报。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297,546,342.45 | 270,512,648.14 | 9.9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元) | 20,187,072.47 | 26,128,911.73 | -22.7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元) | 20,048,572.89 | 24,271,988.78 | -17.4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元) | -21,318,906.15 | 22,992,874.44 | -192.7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 | 0.35 | -42.8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 | 0.35 | -42.8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08% | 7.87% | 减少5.79个百分点 |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213,182,820.64 | 1,185,138,008.36 | 2.3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元) | 950,747,471.92 | 966,560,399.45 | -1.64% |
五、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9,277.47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
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236,300.00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支出 | -54,081.85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4,441.10 | |
| 合计 | 138,499.58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
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流体电磁阀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
括通用继电器、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新能源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应用于家用电器、智能家居、
汽车制造、光伏逆变器、充电桩、智能电表、工业控制和通讯设施等领域。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的研发生产,产品主要包括:通用继电器、汽车继电器、磁
保持继电器、新能源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应用于家用电器、智能家居、汽车制造、光伏逆变器、充电
桩、智能电表、工业控制和通讯设施等领域。
| 产品
种类 | 产品示例 | 产品简介 | 行业定位 |
| 通用
继电
器 | | 利用电磁铁控制
工作电路通断的
开关,具有控制
系统和被控制系
统,在电路中起
着自动调节、安
全保护、转换电
路等作用。 | 广泛应用于空
调、电热器、
微波炉、音响
等家电产品及
工业控制、电
力电源、安
防、办公自动
化等领域。 |
| 汽车
继电
器 | | 在汽车中使用的
继电器,该类继
电器触点切换负
载功率大,抗冲
击、抗震性高。 | 广泛应用于汽
车启动、预
热、空调、灯
光、雨刮、油
泵、音箱、电
动风扇、电动
门窗、汽车电
子仪表、故障
诊断、底盘、
安全、防盗、
驾驶信息及车
身电子系统
中。 |
| | | 常闭或常开状态
依靠永久磁钢的
作用的一种继电
器,对电路起着
自动接通和切断
作用的自动开关
元件。 | 广泛应用于智
能电表、智能
电容、电压保
护器领域。 |
| 新能
源继
电器 | | 在新能源行业中
使用的继电器,
该类继电器具有
低负载切换、高
负载载流、大触
点间隙、降压使
用等特性。 | 广泛应用于光
伏逆变器、交
直流充电桩、
APF等领域 |
| 通讯
继电
器 | | 用于现代程控交
换机中,该类继
电器精度要求
高、灵敏度高。 | 广泛应用于通
讯系统,安防
设备等领域。 |
| 流体
电磁
阀 | | 产品主要包括进
水阀、废水阀。
其中,进水阀用
于控制净水器内
进水通断,废水
阀主要用于控制
对反渗透膜的冲
洗,具有流量控
制精度高、性能
稳定、节能环
保、安全可靠等
特点 | 广泛应用于净
水器、智能卫
浴、洗碗机、
洗衣机等家电
厨卫领域。 |
(三)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部会同品质部严格按照公司《供应商认可流程》《供方评价与选择控制程序》,依据质量、价格和交货周
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及筛选,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并每年对关键性物料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年度审核。采购部根
据销售订单和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库存、采购批次,并据此及时与供应商商定每个采购批次的具体数量、规格、价
格等要件,加以组织实施,既确保生产正常周转,又控制库存积压,减少资金占用。公司生产所需的五金件、塑料件、
2、生产模式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以下生产模式:
(1)对于通用继电器和汽车继电器,由于产品一致化程度较高,公司主要采用全自动和半自动化生产线进行生产,
由于普遍存在客户要求交货周期较短、订单数量较多的特点,公司采用“按单生产-适当库存”的生产模式。
(2)对于其他继电器和流体电磁阀,由于产品的市场需求多样,定制化生产的方式较为普遍,公司采用根据客户订
单,多批量、多批次的柔性方式组织生产。
公司拥有齐备的加工、装配及检测所需的机器设备及人员配置。公司通过采购五金件、漆包线、塑料件和触点等物
料,利用自动化设备将上述物料装配为符合客户需要的产品。公司产品的生产主要依据客户订单、市场预测、公司备货
计划等,由生产部在ERP系统进行计划生产。公司产品的具体生产流程图如下: 3、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的销售主要采取直销模式,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的对外销售,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发掘潜在客户群体,并
根据目标客户信息进行针对性的跟踪开发。此外,公司与众多客户建立了常年的合作关系,客服部负责日常的客户关系
维护,包括产品的售后服务、客户投诉的受理与解决、客户满意度调查及回访,以便及时了解客户需求。
公司少量以贸易商模式对外销售。贸易商模式下,公司借助贸易商的渠道和客户资源进行销售,交易均采用买断方
式进行。公司将产品销售给贸易商客户,由其承担对终端客户的销售风险。
4、产品定价模式
公司产品总体定价策略为成本+目标毛利,在原材料、加工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基础上,结合客户品牌知名度、订单规
模、客户信用状况、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产品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加成利润,形成产品的最终报价。
5、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标准
公司通过了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我国继电器类控制件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协会颁布的行业标准,并参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公司坚
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按照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了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测、产品入库、出厂、售后服务全
过程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公司建立了《质量手册》,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能进行了分配并进行过程管理,并制定运行
和控制需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现场工艺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表单》《月度质量报告》等,该类管理
程序对公司提高产品质量控制水平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2)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为满足终端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较高要求,在原有人工检验的基础上,投入资金推行机械参数 CCD在线检测和自
动电气参数在线检测。此外,公司组建了企业内部的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已通过 UL目击实验室资质认证,可依照 UL的
标准进行全系列的型式实验(电寿命、机械寿命、温升、过负载、冲击电流等)。公司购买了高速摄像机、水平垂直燃
烧测试仪、针焰试验仪、金相试样抛光机、伸长率抗拉强度试验仪、尘埃粒子计数器、X射线荧光光谱仪等设备。
(3)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流程,系列产品均符合国家及行业产品标准要求,报
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纠纷。
6、公司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
公司采用当前经营模式是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根据原材料供应情况、生产工艺、客户分布情况、公司所处
行业市场竞争格局所确定。该模式能够满足公司经营需求,符合自身发展和行业惯例。
7、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
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包括:国家政策、行业的竞争状况和技术水平。在国家政策方面,公司所属行业是国家重
点发展行业—电子元器件行业的细分产业,企业的发展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影响;在行业方面,行业技
术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加剧,要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改进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
8、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和未来变化趋势
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技术创新,吸收引进和培养专业技
术人才,完善公司研发、设备、采购、生产、营销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深耕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十多年,始终坚持“质量重于产量;品牌重于利润;责任重于利益”的经营
理念,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积极研发、应用新材料和新工艺,取得国际上主要的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满足国内外知名
客户的高标准要求,具备生产符合全球主要市场标准的产品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保持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研发技术优势
研发技术方面,美硕科技致力于构建具有行业竞争力的研发布局,始终将创新置于发展战略的核心地位。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已拥有发明专利6项,外观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12项,沉淀了实用的专业技术和高
效的生产工艺及流程,公司建立了由技术人员组成的攻坚团队,具备将客户需求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应用产品的能力。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系统,拥有美国UL实验室、德国TUV目击实验室、德国VDE-TDAP实验室和中国CNAS国家认
可实验室,确保产品品质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满足各应用领域对于继电器类控制件产品精度、耐久性等诸多方面的严苛
要求。
(二)自动化生产及信息化优势
生产方面,公司以继电器参数自动化调整技术、异物震动检测技术、CCD影像检测技术、高精度封胶技术等核心生
产制造技术为支撑,与继电器类控制件的检测、装配、调整要求相结合,实现智能制造系统的突破创新。借助多年的数
字化、信息化和自动化转型实践,公司已经实现了以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视觉及传感技术辅之MES系统、ERP系统、
PLM系统、数据服务中心驱动的智能化运营,完整覆盖了产品研发、订单配置、采购规划、计划生产、柔性制造、品质
跟踪等环节,全面提升生产效率。
(三)管理团队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深耕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拥有一支伴随公司成长起来的管理团队,管理经验
丰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专注于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行业多年,对行业发展有深刻的理解和认
知,从而保障公司的日常决策与中长期规划更加合理,同时更符合行业的发展需求,为公司发展提供可靠助力。
近年来,公司在保证内部中高层管理结构稳定的同时,注重培养专业化人才,积极筹划内部培训,为公司未来发展
储备新兴力量。公司制定了完善的薪酬制度与晋升机制,对中高层及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实施员工持股及业绩激励,科学
的治理结构在保障公司人员稳定性的同时也确保了公司的快速发展,以及持续的研发及创新能力。
(四)严格的体系管理优势
公司建立了现代化的生产管理体系,通过了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ISO45001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生产过程中,公司坚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按照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了从原材料采购、
生产、检测、产品入库、出厂、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公司建立了《质量手册》,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职
能进行了分配并进行过程管理,并制定运行和控制需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现场工艺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质量
记录表单》《月度质量报告》等,该类管理程序对公司提高产品质量控制水平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客户资源优势
经过十几年的沉淀与积累,公司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拥有一批稳定、优质的合作伙伴,公司生产的产品已
应用于美的、奥克斯、TCL、格兰仕、海尔、德业、小米、比亚迪、HELLA等知名品牌中,公司始终秉承“致力于用专业
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使命,以良好的产品品质以及迅速的响应速度服务广大客户,公司特别设立销售工程师岗位,提前
参与到客户的产品设计开发中,为客户提供全流程及定制化服务,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也为公司未来产品布局提供了重
要参考意义。
(六)二次开发能力
公司通过通用产品型号进行市场推广,积累市场知名度形成品牌形象,掌握充足的行业知名客户资源,通过通用产
品销售进入客户供应商体系后,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定制化开发,并逐渐衍生出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新
能源继电器、流体电磁阀等产品品类,完善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的产品性能与适用性的同时,增强公司与客
户的合作粘性,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主营业务分析
概述
参见“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关内容。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同比增减 | 变动原因 |
| 营业收入 | 297,546,342.45 | 270,512,648.14 | 9.99% | |
| 营业成本 | 239,434,724.70 | 206,944,530.36 | 15.70% | |
| 销售费用 | 14,157,827.32 | 12,651,959.57 | 11.90% | |
| 管理费用 | 11,593,750.26 | 8,377,990.90 | 38.38% | 主要系管理咨询及数
字化转型相关费用增
加所致 |
| 财务费用 | -8,795,531.29 | -124,777.47 | 6,948.97% | 主要系募集资金利息
收入增加所致 |
| 所得税费用 | 1,434,386.81 | 2,770,419.18 | -48.22% | 主要系利润总额减少
所致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21,318,906.15 | 22,992,874.44 | -192.72% | 主要系本期购买商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现金增加所致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4,111,091.48 | -3,820,010.42 | 7.62%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36,982,968.92 | 625,091,249.28 | -105.92% | 主要系本年增加了分
红,以及上年新增了
IPO募集资金所致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 -62,167,088.88 | 644,307,441.03 | -109.65% | 主要系经营活动及筹
资活动所致 |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
年同期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
年同期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分产品或服务 | | | | | | |
| 继电器 | 273,532,920.
49 | 220,941,995.
61 | 19.23% | 8.36% | 14.39% | -4.25% |
四、非主营业务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五、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 本报告期末 | | 上年末 | | 比重增减 | 重大变动说
明 |
| | 金额 | 占总资产比
例 | 金额 | 占总资产比
例 | | |
| 货币资金 | 605,961,749.99 | 49.95% | 672,737,954.46 | 56.76% | -6.81% | |
| 应收账款 | 227,245,892.11 | 18.73% | 137,181,793.94 | 11.58% | 7.15% | |
| 存货 | 121,676,361.57 | 10.03% | 107,982,940.65 | 9.11% | 0.92% | |
| 固定资产 | 189,163,597.07 | 15.59% | 184,611,123.45 | 15.58% | 0.01% | |
| 在建工程 | 11,291,371.48 | 0.93% | 20,985,322.57 | 1.77% | -0.84% | |
| 使用权资产 | 1,254,486.47 | 0.10% | 1,715,229.62 | 0.14% | -0.04% | |
| 合同负债 | 7,447,490.92 | 0.61% | 5,674,695.18 | 0.48% | 0.13% | |
| 租赁负债 | 719,610.16 | 0.06% | 712,492.54 | 0.06% | 0.00% | |
2、主要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适用 ?不适用
4、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 项 目 | 期末账面价值(元) | 受限类型 | 受限原因 |
| 货币资金 | 81,705.99 | 冻结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ETC保证金、账户
只收不付 |
| | 3,573,815.78 | 质押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保证 |
| 应收款项融资 | 803,900.00 | 质押 |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保证 |
| 合 计 | 4,459,421.77 | | |
六、投资状况分析
1、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67,320 |
| 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799.57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5,512.57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00% |
|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62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0.00万
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6,917.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02.9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1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
日出具天健验〔2023〕31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5,512.57万元。 | |
(2) 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承诺
投资
项目
和超
募资
金投
向 | 是否
已变
更项
目(含
部分
变更) | 募集
资金
净额 | 募集
资金
承诺
投资
总额 | 调整
后投
资总
额(1) | 本报
告期
投入
金额 | 截至
期末
累计
投入
金额
(2) | 截至
期末
投资
进度
(3)=
(2)/(
1) | 项目
达到
预定
可使
用状
态日
期 | 本报
告期
实现
的效
益 | 截止
报告
期末
累计
实现
的效
益 | 是否
达到
预计
效益 | 项目
可行
性是
否发
生重
大变
化 |
| 承诺投资项目 | | | | | | | | | | | | |
| 继电
器及
水阀
系列
产品
生产
线扩
建项
目 | 否 | 33,00
0 | 33,00
0 | 33,00
0 | 470.3
9 | 5,765
.78 | 17.47
% | 2026
年06
月30
日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否 |
| 研发
中心
建设
项目 | 否 | 6,600 | 6,600 | 6,600 | 522.3
4 | 2,397
.57 | 36.33
% | 2025
年06
月30
日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否 |
| 补充
流动
资金 | 否 | 16,00
0 | 16,00
0 | 16,00
0 | 1,806
.84 | 16,14
9.22 | 100.9
3% |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否 |
| 承诺
投资
项目
小计 | -- | 55,60
0 | 55,60
0 | 55,60
0 | 2,799
.57 | 24,31
2.57 | -- | -- |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 | | | | | | | | | | | | |
| 暂未
确定
用途
的超
募资
金 | 否 | 3,602
.91 | 3,602
.91 | 3,602
.91 | | | | | | | 不适
用 | 否 |
| 补充
流动
资金
(如
有) | -- | 1,200 | 1,200 | 1,200 | 0 | 1,200 | 100.0
0% | -- | -- | -- | -- | -- |
| 超募
资金
投向
小计 | -- | 4,802
.91 | 4,802
.91 | 4,802
.91 | 0 | 1,200 | -- | -- | | | -- | -- |
| 合计 | -- | 60,40
2.91 | 60,40
2.91 | 60,40
2.91 | 2,799
.57 | 25,51
2.57 | -- | -- | 0 | 0 | -- | -- |
| 分项
目说
明未
达到 | 1、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3、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能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但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 | | | | | | | | | | |
| 计划
进
度、
预计
收益
的情
况和
原因
(含
“是
否达
到预
计效
益”
选择
“不
适
用”
的原
因) | |
| 项目
可行
性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情况
说明 | 不适用 |
| 超募
资金
的金
额、
用途
及使
用进
展情
况 | 适用 |
| | 超募资金的金额为4,802.91万元。2023年7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1,200.00万元人民币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6月30日,尚有超募资金3,602.91万元(不含利息和理财收益)未明确用
途。 |
| 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实施
地点
变更
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实施
方式
调整
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
资金
投资 | 适用 |
| | 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6,038.00万元。公司独立董 |
| 项目
先期
投入
及置
换情
况 | 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投入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9080号)。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完
成募集资金置换金额6,038.00万元。 |
| 用闲
置募
集资
金暂
时补
充流
动资
金情
况 | 不适用 |
| 项目
实施
出现
募集
资金
结余
的金
额及
原因 | 不适用 |
| 尚未
使用
的募
集资
金用
途及
去向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尚未到期的余额为人民币
30,000万元,尚未使用的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 募集
资金
使用
及披
露中
存在
的问
题或
其他
情况 | 不适用 |
注: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149.22万元系募集资金存放产生的利息收入。
(3)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6、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1) 委托理财情况
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概况
单位:万元
| 具体类型 | 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 | 委托理财发生额 | 未到期余额 | 逾期未收回的金
额 | 逾期未收回理财
已计提减值金额 |
| 大额存单 | 募集资金 | 10,000 | 10,000 | 0 | 0 |
| 大额存单 | 募集资金 | 10,000 | 10,000 | 0 | 0 |
| 大额存单 | 募集资金 | 5,000 | 5,000 | 0 | 0 |
| 大额存单 | 募集资金 | 5,000 | 5,000 | 0 | 0 |
| 大额存单 | 自有资金 | 5,000 | 5,000 | 0 | 0 |
| 大额存单 | 自有资金 | 5,000 | 5,000 | 0 | 0 |
| 大额存单 | 自有资金 | 3,000 | 3,000 | 0 | 0 |
| 银行理财产品 | 自有资金 | 3,000 | 3,000 | 0 | 0 |
| 结构性存款 | 自有资金 | 5,000 | 5,000 | 0 | 0 |
| 合计 | 51,000 | 51,000 | 0 | 0 |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适用 ?不适用
(2)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3) 委托贷款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七、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1、出售重大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出售重大资产。
2、出售重大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八、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元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主要业务 |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乐清美硕 | 子公司 | 进出口贸 | 500000 | 6,208,973 | 3,377,234 | 4,063,569 | 415,699.3 | 394,882.8 |
| 进出口有
限公司 | | 易 | | .97 | .51 | .22 | 2 | 9 |
| 深美硕电
气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市场及客
户拓展、
企业宣
传、技术
服务 | 1000000 | 356,595.8
0 | -
835,505.9
8 | 0.00 | -
835,520.2
6 | -
835,505.9
8 |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公司名称 |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方式 | 对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
| 深美硕电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新设 | 无重大影响 |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说明
公司报告期内无应当披露的重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九、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1、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继电器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通用继电器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家电行业。家电行业注
重品牌效应,龙头企业较为集中,包括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尔集团等。本报告期内美的集团系公司第一大客户,公
司对美的集团具有一定依赖性,但公司与美的集团的相关交易稳定、具有持续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多元化客户群体,寻找更多的潜在客户,减少对第一大客户的依赖程度,加强与第一大客户的
合作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客户流失的风险。优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客户,分
散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第一大客户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应对。建立
备选方案,做好应急预案,以应对第一大客户出现问题的情况。
2、原材料价格波动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触点类、漆包线、五金件和塑料件是公司的重要原材料,其中触点类、漆包线价格波动往往与银、铜等大宗商品价
格的波动成正比,而上述大宗商品除受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外,国内经济发展及进出口政策也会引起供求关系的改变,
从而导致价格的波动。
针对这一风险,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通过开发新产品、合理定价等方式提高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
高对下游的议价能力,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增加、毛利率下滑的风险。(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加强生产制造的智能化、规模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以降低人工和制造费用。
3、客户行业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流体电磁阀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通用继电器、
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新能源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应用于家用电器、智能家居、汽车制造、光
伏逆变器、充电桩、智能电表、工业控制和通讯设施等领域。公司通用继电器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应用
行业为家电行业,导致公司客户结构中家电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家电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会导致公司受家电行业景气
度影响较大,家电行业市场波动会导致公司市场需求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状况。
为此,公司将在继续深耕通用继电器,维持与现有客户良好关系的同时,持续开拓智能家居、汽车制造、智能电表及
新能源等领域的市场机会;深挖现有资源,分析客户需求,解决痛点问题,关注新能源等新兴市场带来的机会,丰富客
户类型,增加收入来源,降低同类型客户的占比。
4、营业收入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通用继电器、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新能源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继电器
产品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90%,主要应用行业为家电行业。受到 GDP增速放缓影响,如家电行业景气度存在波动,且公
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将导致公司存在营业收入下滑的风险。
为此,公司在主业方面将持续关注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保持与客户间的良好沟通,增强客户粘性;在
两翼业务方面,拓展新能源、储能等领域业务,进行产品横向拓展,丰富收入构成和利润来源,将公司打造成电气配套
产品的综合供应商。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 □不适用
|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
容及提供的资
料 | 调研的基本情
况索引 |
| 2024年05月
13日 | 全景网“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
台”
(https://ir
.p5w.net) | 网络平台线上
交流 | 其他 | 线上参加美硕
科技2023年
度暨2024年
第一季度业绩
说明会的全体
投资者 | 详见相关公告
索引 | 参见2024年5
月13日披露
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
.com.cn)的
《2024年5月
13日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
表》 |
| 2024年05月
22日 | 电话会议 | 电话沟通 | 机构 | 财通证券 | 详见相关公告
索引 | 参见2024年5
月22日披露
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
.com.cn)的
《2024年5月
22日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
表》 |
十二、“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公司是否披露了“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公告。
□是 ?否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 会议届次 | 会议类型 | 投资者参与比例 | 召开日期 | 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 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 临时股东大会 | 75.09% | 2024年01月19
日 | 2024年01月20
日 | 详见2024年1月
20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
m.cn)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
号:2024-003) |
| 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 | 年度股东大会 | 75.06% | 2024年05月14
日 | 2024年05月15
日 | 详见2024年5月
15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
m.cn)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
020) |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类型 | 日期 | 原因 |
| 黄晓湖 | 总经理 | 任免 | 2024年04月24日 | 因工作调整,辞去公
司总经理职务。 |
| 虞彭鑫 | 副总经理 | 任免 | 2024年04月24日 | 因工作调整,卸任公
司副总经理职务。 |
| | 总经理 | 聘任 | 2024年04月24日 |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发表资格审查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
聘任为公司总经理。 |
| 王嵩 | 副总经理 | 聘任 | 2024年05月22日 |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发表资格审查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
聘任为公司副总经
理。 |
| 施昕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 离任 | 2024年05月21日 | 因个人原因,辞去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职务。 |
| 章理远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 聘任 | 2024年05月22日 |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发表资格审查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
聘任为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
三、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一、重大环保问题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是 ?否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 公司或子公司名
称 | 处罚原因 | 违规情形 | 处罚结果 | 对上市公司生产
经营的影响 | 公司的整改措施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的其他环境信息
无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认真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亦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二、社会责任情况
1、公司治理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要求,积极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
2、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让广大投资者都能够充分参与股东大会,参与到公司的
决策环节,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及重大变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充分及时披露,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
司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确保公司所有股东能够及时、平等地获得公司信息,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投资者
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广大投资者展开沟通交流,听取广大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相关意见及建议,提高公司的透
明度。
3、职工权益保护及关怀
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制定了符合法律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
体系和规范的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公司通过多种方式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注重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和身心健康的保护,公司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重视人才培训,对人员录用、员工培训、工资薪酬及福
利保障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成长,公司在暑假期间会设立“爱心托班”,为员工子女定制了一套
适合孩子学习、娱乐和成长的特色课程,为孩子们提供多元化教育辅导和实践活动,让孩子们在托管班既完成了作业,
又能够学习有趣的知识技能,缓解员工工作之余的压力,也促进了孩子们德、智、体、美、劳的全方面发展。公司每个
月都会举行“员工生日会”,为当月生日的员工送上礼物及祝福,并且在日常为员工提供电瓶车免费充电、节假日礼品
等福利,让员工在工作的同时也能够感受到公司的人文关怀与企业文化。
4、供应商、客户权益保护
公司重视企业内部控制及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强化对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检查,防范
商业贿赂与不正当交易,保护客户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公司搭建可持续自主开发创新的研发团队、稳定可靠的产品质
量,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通过优秀的销售服务赢得客户的认可。同时,公司注重与供应商间的
相互合作,秉着“以人为本,勇于担当,持续改进,合作共赢”的核心价值观,与供应商共同成长。
5、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公司积极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将可持续的公司治理、共同富裕的企业责任、环境友好的绿色生产和负责任的企业定
位融入企业发展规划中,系统性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议题地落地。公司积极探索绿色新能源在生产中的应用,将光伏发
电融入企业生产中,增加能源利用率的同时降低碳排放水平,同时积极号召员工节约办公耗材,推行无纸化办公,倡导
低碳出行,鼓励员工采用公共交通及骑行等绿色方式上下班。未来,公司将继续推行绿色生产,开展更加积极、有效的
环保节能减碳行动,为生态环境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发行
或再融资时所
作承诺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股份限
售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
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相应调整。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6年
12月28
1
日 | 正常履行中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股份限
售承诺 |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
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本人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 | 2023年
06月28
日 | 持股锁
定期满
后两年
内 | 正常履行中 |
| | | | 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
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
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
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
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
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
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
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
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
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
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
格履行上述承诺。 | | | |
| | 平阳欧硕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股份限
售承诺 |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即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
月内与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取孰期限
长)(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4年
6月28
日 | 履行完毕 |
| | | |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
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
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
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
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
偿相关经济损失。 | | | |
| | 刘峰、王嵩、
施昕 | 股份限
售承诺 |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锁定期限
及减持要求,并就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及减
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
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
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
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
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4年
12月28
2
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
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
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
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
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
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
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
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
述承诺办理。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 | | |
| | | |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
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
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
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
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 | | |
| | 蔡玉珠、卿新
华、方旭 | 股份限
售承诺 |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
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的锁定期限及减持要求,并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
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
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
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
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
任公司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4年
12月28
3
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 (4)本人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
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
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
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
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
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
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
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
述承诺办理。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
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
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
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 | | | |
| | | | 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 | | |
| | 乐清美福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股份限
售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4年
6月28
日 | 履行完毕 |
| | 乐清美福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减持意
向的承
诺 |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业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
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
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
人/企业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本变动等情况的,则发行价
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
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
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
损失。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6年
6月28
日 | 正常履行中 |
| | 乐清盛硕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股份限
售承诺 |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
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
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
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
本人/企业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4年
12月28
4
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 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本变动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
息调整。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
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 | | | |
| | 方小波、温州
浚泉信远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股份限
售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4年
6月28
日 | 履行完毕 |
| | 方小波、温州
浚泉信远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减持意
向的承
诺 | 锁定期满后本人/企业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本人/企业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
人/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
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企业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
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
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
相符,本人/企业同意根据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
调整。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 | 稳定股
价承诺 | 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浙江美硕
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
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6年
6月28
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 本公司愿意遵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
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内容,
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
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内容规定的具体措施,本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
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
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
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 | | |
| | 美硕科技共同
实际控制人、
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 稳定股
价承诺 |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浙江美硕电
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全部内容,并按照《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要求履行相关措施。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三年内触发《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
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
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
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
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在履行
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
照发行人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行
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三年内触发《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
发行人回购义务,本人(作为
公司非独立董事时)将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 2023年
06月28
日 | 2026年
6月28
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 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本人将暂停公司
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或津
贴,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
止。 | | |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先行赔
付的承
诺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先行赔
付的承
诺 |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 | 股份回
购和股
份买回
的承诺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
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本
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
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
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确定。期间本公司如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息、除权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行为的,回购底价将进行相应
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 个月内
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
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
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
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 | | |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股份回
购和股
份买回
的承诺 | 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
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
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公
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
份回购或购回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停止在公司处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 | 关于欺
诈发行
上市的
股份回
购和股
份买回
承诺 |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
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
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
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
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
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
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
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 | |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关于欺
诈发行
上市的
股份回
购和股
份买回
承诺 |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
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则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
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
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
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
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 | 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措施及
承诺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
回报的具体措施。鉴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定周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
年将由于发行新股而摊薄股东
即期回报。为降低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采取如下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
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
范、安全、高效,公司拟定了
自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上市
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
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公
司如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等事项,将提请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2)加大现
有业务发展力度,提升公司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为进一步
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
分利用目前良好的市场环境,
继续加大现有业务拓展力度,
进一步开拓市场,并合理控制
各项成本开销,从而努力提升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
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
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本
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
薄的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
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综合
服务能力并扩大市场份额,进
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
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
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达到运营状态并实现预
期效益。(4)完善利润分配制
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
拟定并自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
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 | | | |
| | | | 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
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另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拟定了上市
后适用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填补回
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
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
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
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特别
提醒投资者注意,上述措施的
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 | | |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措施及
承诺 |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
益。(2)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3)不得无偿或以不
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4)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5)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
的投资、消费活动。(6)承诺
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
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投赞成票。(7)如果公司
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
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8)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
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9)本人承诺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
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
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
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
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 | | |
| | 美硕科技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 | 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措施及
承诺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
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1)本
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将全
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
拟定关于约束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
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
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
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
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
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
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
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
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
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
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
(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
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
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
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
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
求。(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
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
诺: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
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本人所作出的处
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 | | |
| | 美硕科技 | 利润分
配的承
诺 |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浙
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浙江
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
照《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履行分红义务。本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
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
益。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利润分
配的承
诺 |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浙江
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
定,按照《浙江美硕电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履
行分红义务。发行人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利润分
配的承
诺 |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浙江
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定,按照《浙江美硕电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履
行分红义务。发行人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 | | | |
| | 美硕科技 |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的
承诺 |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
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1)本
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
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
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的
承诺 |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
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人现郑重承诺
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的
承诺 |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
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人现郑重承诺如
下:(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2)若因本次发行
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3)上述承诺
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
而改变或导致无效。(4)上述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
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 | |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避免新
增同业
竞争的
承诺 | 1、本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
制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公司
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
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
行人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
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
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现
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
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
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本人、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通过
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在该
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
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
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
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人
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 4、本人、本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
业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或个人提供营销渠道、客户信
息等商业机密。 5、本人及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
他企业若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
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本人承诺将在公
司提出异议后促使该等企业及
时向独立第三方转让或终止前
述业务,或向独立第三方出让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出资,
并承诺给予发行人在同等条件
下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其公
允性、合理性,维护发行人及
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6、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公
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
人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公司
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
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
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
(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
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
入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
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
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如果
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
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
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
失。 | | |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美硕科技
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规
范和减
少关联
交易的
承诺 |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
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
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其
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
“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 2、本人、本人所控
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
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
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且无
法规避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
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
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
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保证不
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
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
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
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
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
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一切实际损失。在本人作为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期间,上
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 |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多 | 避免资
金占用
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或本人
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
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或本人
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
人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
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或本
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
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
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
实际损失。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 | 股东信
息披露
的专项
承诺 |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
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
披露》及《关于
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
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
知》的相关要求,发行
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
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
东信息;
(2)自 2007 年 4 月起至
2008 年 1 月期间,本公司存
在股权代持情形,已
于 2008 年 1 月依法解除,并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形成原
因、演变情况、解除
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等。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以外,本公司历
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
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
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
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
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
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公众股
东除外)不存在证券监督管理
相关系统及单位工作人员。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
果。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美硕科技 | 其他承
诺 |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
后,因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
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
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
在上述事实认定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
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
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股票
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
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
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
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 3)若招股说明书
或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
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
偿投资者损失。 4)本公司若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
诺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包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黄晓湖、刘小
龙、虞彭鑫、
黄正芳、陈海 | 其他承
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多 | | 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
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促使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
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认
定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促使公
司在上述事实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
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促使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
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回
购/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
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购
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
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3)若招股说明书或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
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
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
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 | | |
| | 美硕科技董
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 其他承
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
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 | | |
| | 平阳欧硕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其他承
诺 | 本企业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 80 万股股份。本
次增资入股系本企业自有资金
出资,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质押、抵押、其他担保、冻结
或其他权利
限制等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
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与
纠纷。
本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其他
股东以及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对赌约
定、利益支付、转移或补偿安
排等在内的其他安排的其他协
议,不存在涉及发行
人利益、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约
定或情形。
本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
况如下:
本企业及发行人股东温州浚泉
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同一普通合伙人上海浚
泉信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企
业;发行人股东方小波持有上
海浚泉信投资有限公司 10%的
股权并担任本企业的委派代
表。
除前述关联关系外,本企业与
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
本企业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
市之目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
负责人、签字人
员之间亦不存在亲属关系、关
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 | | | 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
排。
本企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股东资格,不存在以发行人股
权进行不当利益
输送的情形。 | | | |
| | 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
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
湖北众联资产
评估有限公
司、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 其他承
诺 | (1)保荐人的承诺财通证券作
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
商,承诺如下:财通证券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制作的、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财通证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财通证券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
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财通证券保
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
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2)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健所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
构,承诺如下:因我们为浙江
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所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验资机
构,承诺如下:因我们为浙江
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国浩所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 | 2023年
06月28
日 | 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 |
顾问,承诺如下:本所及经办(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