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30129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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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1:10: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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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富乐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乐德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宇翔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 贺凯谋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按月查询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
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
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承诺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10、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自律处分的情况如下:因光大证券
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
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
致制作、出具的 2018年度至 2020年度持续督导
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 |
| 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
任。2024年 4月 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对保荐机构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 5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对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保荐机
构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 贺凯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