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2024-058 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4-05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0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1年 4月 1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 3,333.34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4.90元。 截至 2021年 4月 23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830,001,6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649,960.38元,募集资金净额 777,351,699.62元。 截至 2021年 4月 23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大华验字[2021]00024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715,151,746.61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 140,073,050.65元;于 2021年 5月 19日起至 2024年 6月 30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75,078,695.96元;本报告期使用募集资金 4,450,722.05元。截止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86,204,937.48元(含尚未使用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的净额)。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兴业银行长春湖西路支行、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2年 3月 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年 3月 22日召开了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8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之“研发中心”的建筑工程费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变更为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于 2022年 8月 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2年 9月 13日召开的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8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中的“年产 8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 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投入到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年产 5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围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45.07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71,515.17万元,具体详见本报告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3月 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年 3月 22日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变更后新项目为“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 本次变更的新项目实施地点不变。 公司于 2022年 8月 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中的“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变更为“年产 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本次变更的新项目实施地点为吉林省大安市。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 2021年 6月 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4,007.31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年产 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无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6、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7、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调整至“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2年 3月 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年 3月 22日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变更后新项目为“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 关公告。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 2,167.77万元,具体详见本报告附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调整至“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2年 8月 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2年 9月 13日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中的“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投入到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年产 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实施地点为吉林省大安市。 公司已于 2022年 8月 26日将上述变更的具体内容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 22,000.00万元,具体详见本报告附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于 2024年 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23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 9月 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 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2022年 9月 26日,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昊安项目”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2022年 10月 9日至 10月 28日,公司累计以 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 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2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传达,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制订了整改方案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情况如下:公司针对上述子公司于 2022 年使用募集资金 1.24 亿元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核查,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等法律法规,补充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于 2024年 3月 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对相关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要求予以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附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因为公司使用了募投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附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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