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3004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8月 26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26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26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20日(星期二)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人,代表股份 53,394,6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8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7,949,5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人,代表股份 45,445,1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92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人,代表股份 1,045,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8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人,代表股份 1,045,1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892%。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志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350,2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1%。 根据表决结果,王志红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吴海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353,26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97%。 根据表决结果,吴海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罗传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350,26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1%。 根据表决结果,罗传容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高尚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871,92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11%。 根据表决结果,高尚芳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周展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351,150票,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57%。 根据表决结果,周展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项思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350,24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0%。 根据表决结果,项思英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葛艾继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2,873,10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33%。 根据表决结果,葛艾继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508,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12%;反对 86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6%;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24%;反对 86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52%;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程思琦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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