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3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 8月 26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年 8月 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8月 26日上午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4,083,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 75.2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91,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254,866股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2,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254,866股的 0.283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2,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 0.2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254,866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2,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54,866股的 0.283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4,00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6%;反对 59,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1,7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4630%;反对 59,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0821%;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5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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