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300905):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
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公告编号:2024-053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2024年 8月 26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次):25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次):8.44元/股(调整后);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第二批次):6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确定以 2024年 8月 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6名激励对象授予 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价格:8.94元/股; 4、激励对象: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的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的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6、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 2024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5)满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 8月 15日至 2023年 8月 2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 8月 2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 9月 1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 9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3年 10月 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7、2024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预留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中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2024年 8月 26日 2、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次):25万股 3、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次):8.44元/股(调整后) 4、预留授予人数(第二批次):6人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于 2023年 9月 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职、职务调整等原因公司不再对其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65名调整为 161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99.20万股调整为 495.2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 2023年 10月 20日,以 8.9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名激励对象授予 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176,299,7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88,149,878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8.94元/股调整为 8.44元/股。 2024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 63.4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中,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0万股予以作废,其余 152名激励对象中,103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第一个归属期内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23.2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中,3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第一个归属期内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0.2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作废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161人调整为 152人,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95.2万股调整为 431.96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仍为 3人,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万股调整为 2.76万股。 2024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4年 8月 26日,以 8.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 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4年 8月 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 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4年 8月 26日,以 8.44元/股的价格向 6名激励对象授予 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4年 8月 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6名激励对象授予 2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8.44元/股。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九、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5、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